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集盛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宏裕
代 理 人 周珮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7 月23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
系爭支
票),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公告於本
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91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6 月20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均經本院
查核屬實,是聲
請人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葉晨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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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民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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