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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大正齒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5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附表: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0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政伯機械有限公司 │渣打商業銀行南崁分│107年10月31日 │8,988元 │AA五0九二三一│大正│ │1 │曾盛雄 │行 │ │ │二 │齒輪│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