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陳豐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
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2號
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 年4 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
上開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
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就
同一事件向
本院聲請宣告無效,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除字第9 號宣告證
券無效,有是號判決在卷
可憑,是聲請人重複聲請,顯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至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股票,固於108 年4 月16日於本院網
站公告公示催告,然公告之申報權利期間為公告日起4 個月
內,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為同年8 月16日,聲請人於期間
屆滿前之同年7 月18日即為
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亦應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8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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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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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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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九0─ND─00四五│ 1 │1000│
│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九─六 │ │ │
├──┼───────────────┼───────────────┼───┼────┤
│ 2 │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九0─ND─00四五│ 1 │1000│
│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0─0 │ │ │
├──┼───────────────┼───────────────┼───┼────┤
│ 3 │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九0─ND─00四五│ 1 │1000│
│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三─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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