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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陳豐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 年4 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上開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 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向 本院聲請宣告無效,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除字第9 號宣告證 券無效,有是號判決在卷可憑,是聲請人重複聲請,顯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至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股票,固於108 年4 月16日於本院網 站公告公示催告,然公告之申報權利期間為公告日起4 個月 內,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為同年8 月16日,聲請人於期間 屆滿前之同年7 月18日即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亦應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8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 │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0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 ├──┼───────────────┼───────────────┼───┼────┤ │ 1 │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九0─ND─00四五│ 1 │1000│ │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九─六 │ │ │ ├──┼───────────────┼───────────────┼───┼────┤ │ 2 │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九0─ND─00四五│ 1 │1000│ │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0─0 │ │ │ ├──┼───────────────┼───────────────┼───┼────┤ │ 3 │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九0─ND─00四五│ 1 │1000│ │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三─五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