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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陳柏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02 號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02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02 號卷宗、108 年4 月8 日公告之裁定1 份 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T25L2X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天誠茗茶有限公司 │合庫銀行中原分行 │民國108 年1 月25 日 │參萬陸仟元 │OY0000000 │陳柏任 │ │ │吳國慶 │ │ │ │ │ │ ├─┼─────────┼─────────┼───────────┼────────┼────────┼──────┤ │2 │天誠茗茶有限公司 │合庫銀行中原分行 │民國108 年1 月25 日 │肆萬貳仟元 │OY0000000 │陳柏任 │ │ │吳國慶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