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元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志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
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4號准予
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
108 年3 月2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
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附表
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4號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7 月22日(108 年7 月21日為
周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
│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11 號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 │ │新臺幣) │ │人 │
├─┼─────┼────────┼───────┼─────┼─────┼──┤
│1 │黎豐電子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8 年3 月10日│159,600元 │ZZ0000000 │元迪│
│ │份有限公司│大園分行 │ │ │ │企業│
│ │黃文達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