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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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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協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 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8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13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新臺幣) │ │人 │ ├─┼─────────┼─────────┼───────────┼──────┼────────┼──┤ │00│協益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南崁分行 │107年9月30日 │86萬1,000元 │AM一五五一七五│芯億│ │1 │李永充 │ │ │ │二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