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協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永充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
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
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附表
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8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13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新臺幣) │ │人 │
├─┼─────────┼─────────┼───────────┼──────┼────────┼──┤
│00│協益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南崁分行 │107年9月30日 │86萬1,000元 │AM一五五一七五│芯億│
│1 │李永充 │ │ │ │二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