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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盈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長 訴訟代理人 邱奕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94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94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 2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 7 年度司催字第294 號卷宗、107 年8 月21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 │支票附表:108 年度除字第22號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台幣)│ │ │ ├─┼─────┼─────┼──────┼─────┼─────────┼───┤ │1 │燁鋒輕合金│合作金庫商│107 年1 月30│42,000元 │MC0000000│盈昇企│ │ │股份有限公│業銀行平鎮│日 │ │ │業有限│ │ │司 │分行 │ │ │ │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