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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安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毓 代 理 人 黃任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08年9月30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 宣示判決,延展至民國108年10月2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民事庭 第三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定民國108 年9 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院民事庭第6 法庭宣示判決,因遇米塔颱風之重大 事故,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法延展至108 年10 月2 日下午5 時,在本院民事庭第3 法庭宣示判決。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