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安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有毓
代 理 人 黃任如
上列
當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08年9月30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
民事庭第六法庭
宣示判決,延展至民國108年10月2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民事庭
第三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定民國108 年9 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院民事庭第6 法庭宣示判決,因遇米塔颱風之重大
事故,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
爰依法延展至108 年10
月2 日下午5 時,在本院民事庭第3 法庭宣示判決。
二、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