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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安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毓 代 理 人 黃任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公告 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108 年4 月2 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8號卷宗、司法院網 站公示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票據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28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1 │旭優企業股│合作金庫銀行│107 年6 月15日│170,100 元│YQ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蘆竹分行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