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安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有毓
代 理 人 黃任如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11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8號
裁定公告
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該裁定
復於108 年4 月2 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
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8號卷宗、司法院網
站公示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票據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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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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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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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旭優企業股│合作金庫銀行│107 年6 月15日│170,100 元│YQ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蘆竹分行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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