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傅月英(即傅旺熙之
繼承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
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54 號
裁定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
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3 月29
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7 月29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股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
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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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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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0─六│ │1 │1,000 │ │
├─┼───────────────┼───────────────┼────┼───┼────┼───┤
│2 │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0─八│ │1 │1,000 │ │
├─┼───────────────┼───────────────┼────┼───┼────┼───┤
│3 │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0─0│ │1 │1,000 │ │
├─┼───────────────┼───────────────┼────┼───┼────┼───┤
│4 │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000000─三│ │1 │2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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