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傅月英(即傅旺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54 號裁定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3 月29 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7 月29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股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 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表: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0─六│ │1 │1,000 │ │ ├─┼───────────────┼───────────────┼────┼───┼────┼───┤ │2 │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0─八│ │1 │1,000 │ │ ├─┼───────────────┼───────────────┼────┼───┼────┼───┤ │3 │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0─0│ │1 │1,000 │ │ ├─┼───────────────┼───────────────┼────┼───┼────┼───┤ │4 │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000000─三│ │1 │25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