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松鼎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上誌
代 理 人 張景仁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且聲請人至今未能找到原支票,
爰聲請宣告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
復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8 月12日屆滿(
因8 月11日為周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等情
,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卷宗、司法院網站公告頁
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葉作航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
│附表:支票2紙 │
├─┬────┬─────┬──────┬──────┬─────┬─────┤
│編│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號│負責人 │ │ (民國) │(新臺幣) │ │ │
├─┼────┼─────┼──────┼──────┼─────┼─────┤
│1 │順倉股份│臺灣中小企│108年3月5日 │2,835,000元 │ZB0000000 │松鼎資源開│
│ │有限公司│業銀行大園│ │ │ │發股份有限│
│ │ │分行 │ │ │ │公司 │
│ │潘榮茂 │ │ │ │ │ │
├─┼────┼─────┼──────┼──────┼─────┼─────┤
│ │順倉股份│臺灣中小企│108年4月5日 │2,132,897元 │ZB0000000 │松鼎資源開│
│2 │有限公司│業銀行大園│ │ │ │發股份有限│
│ │ │分行 │ │ │ │公司 │
│ │潘榮茂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