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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黃福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03 號裁定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03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108 年4 月11日公告於司法院網 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03 號卷宗、司法 院網站公示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 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票據無效,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39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臺幣) │ │ │ ├─┼────────┼─────────┼───────┼──────┼─────────┼───┤ │1 │欣鴻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8 年3 月15日│ 100,000元 │AF0000000│黃福來│ │ │王睿騰 │明分行 │ │ │ │ │ ├─┼────────┼─────────┼───────┼──────┼─────────┼───┤ │2 │欣鴻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8 年4 月15日│ 100,000元 │AF0000000│黃福來│ │ │王睿騰 │明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