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黃福來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03 號
裁定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03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
復於108 年4 月11日公告於司法院網
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
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03 號卷宗、司法
院網站公示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
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票據無效,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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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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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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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欣鴻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8 年3 月15日│ 100,000元 │AF0000000│黃福來│
│ │王睿騰 │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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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欣鴻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8 年4 月15日│ 100,000元 │AF0000000│黃福來│
│ │王睿騰 │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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