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精微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增田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08 年9 月30日下午5 時整,在本院
民事庭第1 法
庭
宣示判決,延展至民國108 年10月1 日下午5 時整,在本院民
事庭第1 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定民國108 年9 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院民事庭第1 法庭宣示判決,因遇米塔颱風之重大
事故,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
爰依法延展至108 年10
月1 日下午5 時,在本院民事庭第1 法庭宣示判決。
二、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