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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精微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田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08 年9 月30日下午5 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1 法 庭宣示判決,延展至民國108 年10月1 日下午5 時整,在本院民 事庭第1 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定民國108 年9 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院民事庭第1 法庭宣示判決,因遇米塔颱風之重大 事故,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法延展至108 年10 月1 日下午5 時,在本院民事庭第1 法庭宣示判決。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