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精微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增田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35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4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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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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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微工業│彰化銀行楊梅分行│105 年11月5 日│2 萬2,050元 │0000000 │無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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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微工業│彰化銀行楊梅分行│105 年11月5 日│2 萬5,200元 │0000000 │無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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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