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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家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煌 訴訟代理人 謝惠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列支票1 紙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法院網站,迄今已逾權利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判決宣告附表所列支票為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59號卷宗,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 │支票附表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1 │皇佳食品廠李淑曄│台灣中小企業銀│107 年12月30日│654,500 元│AH0000000│家騏有│ │ │ │行北桃園分行 │ │ │ │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