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家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明煌
訴訟代理人 謝惠珊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8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列支票1 紙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法院網站,
迄今已逾權利申報
期間,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判決宣告附表所列支票為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
可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59號卷宗,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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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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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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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皇佳食品廠李淑曄│台灣中小企業銀│107 年12月30日│654,500 元│AH0000000│家騏有│
│ │ │行北桃園分行 │ │ │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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