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兆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彤恩
代 理 人 王正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8 年4 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於108 年4 月19日依聲請人之聲
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對
無訛,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8 月19日屆滿。又
上開票據
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
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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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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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臺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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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兆承企業有限公司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108年1月24日 │40,000元 │0000000 │臺北│
│1 │彤恩 │正分行 │ │ │ │市立│
│ │ │ │ │ │ │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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