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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兆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彤恩 代 理 人 王正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8 年4 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於108 年4 月19日依聲請人之聲 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 無訛,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8 月19日屆滿。又 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 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臺幣) │ │人 │ ├─┼─────────┼─────────┼───────────┼────────┼────────┼──┤ │00│兆承企業有限公司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108年1月24日 │40,000元 │0000000 │臺北│ │1 │彤恩 │正分行 │ │ │ │市立│ │ │ │ │ │ │ │大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