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集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協穎
訴訟代理人 林偉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
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0號為
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
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08
年10月3 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
詢無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
可稽。從而,
本
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
正本係
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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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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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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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維鯨企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南崁分行 │108年5月10日 │11,672元 │DF一一五0七二│集文│
│1 │韋國揚 │ │ │ │七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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