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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集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協穎 訴訟代理人 林偉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0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08 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 詢無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 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表: ┌──────────────────────────────────────────────────────┐ │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8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維鯨企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南崁分行 │108年5月10日 │11,672元 │DF一一五0七二│集文│ │1 │韋國揚 │ │ │ │七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