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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伊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士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5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5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8 月23 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 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6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 │001 │林美玲 │國泰世華商│107 年2 月│60,300元 │ARO三八八│尹兆有限公司│ │ │ │業銀行同德│5 日 │ │八九二 │ │ │ │ │分行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