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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伊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士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受款人欄關於「尹兆有限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伊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