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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畢德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禎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49 號公示催告,並經 法院於民國108 年5 月6 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票據,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49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9 月6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6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豆之家食品科技股份│華南銀行南崁分行 │108年1月21日 │2,596元 │JD四三六四六九│畢德│ │1 │有限公司 洪熒曜 │ │ │ │一 │麥企│ │ │ │ │ │ │ │業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 │00│豆之家食品科技股份│華南銀行南崁分行 │108年2月21日 │57,971元 │JD四三六四八二│畢德│ │2 │有限公司 洪熒曜 │ │ │ │0 │麥企│ │ │ │ │ │ │ │業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