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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鑫盛模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哲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10 號公示催告,並經 法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 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10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6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7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中立開發模型有限公│渣打商業銀行環北分│107年11月5日 │151,011元 │AA四三三六二四│鑫盛│ │1 │司 │行 │ │ │五 │模型│ │ │ │ │ │ │ │開發│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