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旺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信 訴訟代理人 李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5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54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108 年度司催字第154 號卷宗、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1│常富塑膠企業有限公司│兆豐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8年4月30日 │867,983元 │BA0000000│旺友│ │ │蘇裕霖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