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旺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信
訴訟代理人 李惠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54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54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108 年度司催字第154 號卷宗、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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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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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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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富塑膠企業有限公司│兆豐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8年4月30日 │867,983元 │BA0000000│旺友│
│ │蘇裕霖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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