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良豪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素玲
訴訟代理人 蘇蘭君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47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
108 年5 月8 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47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9 月8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
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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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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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新台幣)│張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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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翰昌燈飾有限公司│聯邦銀行桃鶯分行│108 年3 │UA0000000 │43,774元 │1 │
│ │江敏惠 │ │月1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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