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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良豪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玲 訴訟代理人 蘇蘭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4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 108 年5 月8 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47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9 月8 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 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98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新台幣)│張數 │ ├──┼────────┼────────┼────┼──────┼─────────┼───┤ │ 1 │翰昌燈飾有限公司│聯邦銀行桃鶯分行│108 年3 │UA0000000 │43,774元 │1 │ │ │江敏惠 │ │月15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