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春美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不慎遺失
,前經
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85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7年8月26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8
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7年8月26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
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對
無訛,並有該日新聞
紙在卷
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2月26日屆滿,
茲如附表所示之證券
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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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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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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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七─NX─000│ │1 │947 │ │
│01│: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三─八 │ │ │ │ │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