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長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慧伶
代 理 人 林建輝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1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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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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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石營在│聯邦商業銀行大園│108 年4 月9 日│418,292元 │UA0000000 │無 │
│有限公司│分行 │ │ │ │ │
│許文慶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