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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長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慧伶 代 理 人 林建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附表 ┌────┬────────┬───────┬──────┬─────┬───┐ │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 │三石營在│聯邦商業銀行大園│108 年4 月9 日│418,292元 │UA0000000 │無 │ │有限公司│分行 │ │ │ │ │ │許文慶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