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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啓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啓村 訴訟代理人 張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70 號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70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 16日屆滿(網路公告日期為108 年5 月13日,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日原為108 年9 月13日,適逢中秋節例假日,故屆滿日 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等節,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 570 號卷宗、107 年5 月13日之本院網站公告1 份在卷可按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 │支票附表:108 年度除字第304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1 │宏實營造工程│聯邦商業銀行│107 年6 月10日│71,400元 │UA0000000│啓雄工│ │ │有限公司 │蘆竹分行 │ │ │ │程有限│ │ │蔡玉虹 │ │ │ │ │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