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啓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啓村
訴訟代理人 張美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10月28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70 號
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70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
16日屆滿(網路公告日期為108 年5 月13日,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日原為108 年9 月13日,
適逢中秋節例假日,故屆滿日
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等節,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
570 號卷宗、107 年5 月13日之本院網站公告1 份在卷
可按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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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8 年度除字第30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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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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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宏實營造工程│聯邦商業銀行│107 年6 月10日│71,400元 │UA0000000│啓雄工│
│ │有限公司 │蘆竹分行 │ │ │ │程有限│
│ │蔡玉虹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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