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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科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彥良 代 理 人 施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 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 國108 年6 月2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 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10月21日屆滿(108 年10月20 日為週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上列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15號 │ ├──┬────┬─────┬───────┬─────┬─────┬────┤ │編號│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 │ 1 │泳福有限│華南商業銀│108 年1 月28日│6,300元 │ND00000000│科映有限│ │ │公司 │行桃園分行│ │ │ │公司 │ │ │黃惠蘭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