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科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彥良
代 理 人 施美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
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准予
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
國108 年6 月2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
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附表
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10月21日屆滿(108 年10月20
日為週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上列
正本係
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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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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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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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泳福有限│華南商業銀│108 年1 月28日│6,300元 │ND00000000│科映有限│
│ │公司 │行桃園分行│ │ │ │公司 │
│ │黃惠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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