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廣達配管五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粘温德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
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95 號公告
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同年10月1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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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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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富珹工程有限公司趙│新光商業銀行桃北分│108年6月5日 │222,624元 │SX0三九八八二│廣達│
│1 │令旺 │行 │ │ │四 │配管│
│ │ │ │ │ │ │五金│
│ │ │ │ │ │ │材料│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