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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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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廣達配管五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温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95 號公告 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同年10月1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富珹工程有限公司趙│新光商業銀行桃北分│108年6月5日 │222,624元 │SX0三九八八二│廣達│ │1 │令旺 │行 │ │ │四 │配管│ │ │ │ │ │ │ │五金│ │ │ │ │ │ │ │材料│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