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胡崑源
代 理 人 陳美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22 號准許
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
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2
2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同年月2 日至10日為農曆春節期間)屆滿,
迄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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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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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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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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