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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利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信呈 代 理 人 郭雯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8 年4 月18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附表: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21號│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受款│ │號│ │ │ │) │ │人 │ ├─┼─────────┼─────────┼───────────┼────────┼────────┼──┤ │00│超眾餐飲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西壢分│107年8月15日 │47,423元 │BN0四一六三七│利冠│ │1 │司 │行 │ │ │九 │食品│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