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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創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宗 代 理 人 李佩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9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8 年6 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於108 年6 月10日依聲請人之聲 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 無訛,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又上開票據迄今無 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1 份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規定,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附表: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29 號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 │備 註 │ │號│ │ │ │新台幣) │ │ │ ├─┼────┼──────┼───────┼─────┼──────┼───┤ │00│陳 茂 鏡│兆豐銀行中壢│108 年5 月15日│6,000 元 │BA0000000 │ │ │1 │ │分行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