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創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振宗
代 理 人 李佩珊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12月13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94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8 年6 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
爰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於108 年6 月10日依聲請人之聲
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對
無訛,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又上開票據
迄今無
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1 份附卷
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規定,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附表: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29 號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 │備 註 │
│號│ │ │ │新台幣) │ │ │
├─┼────┼──────┼───────┼─────┼──────┼───┤
│00│陳 茂 鏡│兆豐銀行中壢│108 年5 月15日│6,000 元 │BA0000000 │ │
│1 │ │分行 │ │ │ │ │
└─┴────┴──────┴───────┴─────┴──────┴───┘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