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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明興超音波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1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11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108 年度司催字第211 號卷宗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 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附表: ┌─┬─────┬────┬───┬────┬────┐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號│ │ │ │(新台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達詳自動化│兆豐商業│105 年│826,875 │DR010830│ │ │股份有限公│銀行桃興│6 月30│元 │ │ │ │司黃皓倫 │分行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