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明興超音波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素荔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11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11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108 年度司催字第211 號卷宗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
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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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號│ │ │ │(新台幣│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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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達詳自動化│兆豐商業│105 年│826,875 │DR010830│
│ │股份有限公│銀行桃興│6 月30│元 │ │
│ │司黃皓倫 │分行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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