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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賢鳴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明 代 理 人 林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30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 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30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李春玉 │桃園市蘆竹區農會新│108年5月31日 │151,893元 │FA二一六八四九│賢鳴│ │1 │ │興分部 │ │ │一 │機械│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