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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張玉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4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45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 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1│大悟實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內壢分行 │108年6月30日 │21,600元 │AM0000000│張玉│ │ │鍾清亮 │ │ │ │ │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