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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弘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陽昇 代 理 人 王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 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08 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7 月25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 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08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1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 │附表:支票 │ ├───────────┬─────────┬─────────┬─────┬────────┬──┤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 │ │ │(新台幣) │ │人 │ │ │ │ │ │ │ │ ├───────────┼─────────┼─────────┼─────┼────────┼──┤ │台灣土地銀行大園分行 │土地銀行大園分行 │民國107 年6 月7 日│57,000元 │PQ一六一0六一│中正│ │羅麗卿 │ │ │ │四 │國防│ │ │ │ │ │ │幹部│ │ │ │ │ │ │預備│ │ │ │ │ │ │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