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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大源管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付款人」欄「第一銀行北桃園分行」 ,應更正為「第一銀行北桃分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