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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家幟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桂鳳 代 理 人 賴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37 號公示催告,並經 法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 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37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2月2 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 末日原為108 年11月30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 條 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08 年12月2 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 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康鈞建設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107年8月17日 │39,102元 │UA五三三五二三│家幟│ │1 │司 │限公司桃園分行 │ │ │三 │照明│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