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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保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保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72 號裁定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8 年8 月 13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2月 1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 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附表: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票日 │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01│保豪有限公司林保宏│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108年5月31日│45,360元 │AK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