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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晶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玉良 代 理 人 蘇光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7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 9 月1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376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唐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台企銀行南崁分行 │107年7月31日 │76,329元 │ZF八0九七五六│晶鼎│ │1 │司 │ │ │ │六 │工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