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晶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玉良
代 理 人 蘇光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76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
9 月1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376 號
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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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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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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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唐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台企銀行南崁分行 │107年7月31日 │76,329元 │ZF八0九七五六│晶鼎│
│1 │司 │ │ │ │六 │工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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