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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冠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雄 代 理 人 李冠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107 年8 月24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09 號公示催 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 9 月13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 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8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日燦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107年4月30日 │54,600元 │MD四三二九一九│冠興│ │1 │ │行 │ │ │七 │通運│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