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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仲申砂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興旺 代 理 人 朱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05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0月29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均經本院核屬,是聲 請人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葉晨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民國) │(新臺幣) │ │ │ ├────────┼────────┼───────┼──────┼─────────┼──────────┤ │仲申砂心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南崁分行│107年6月20日 │13萬0,125元 │AK0000000│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蔡興旺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