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楊昆堂
代 理 人 吳春波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前經
聲請
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46 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7 年9 月21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46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7 年9 月21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對
無訛,並有聲請人
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
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8 年1 月21日屆滿。又上開證券
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足稽。是
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
│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0號│
├────────┬────────────┬───┬───┬─────┤
│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股數 │ 張數 │ 備考 │
├────────┼────────────┼───┼───┼─────┤
│紘楷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223 │10,000│ 1 │ │
├────────┼────────────┼───┼───┼─────┤
│紘楷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224 │10,000│ 1 │ │
├────────┼────────────┼───┼───┼─────┤
│紘楷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225 │10,000│ 1 │ │
├────────┼────────────┼───┼───┼─────┤
│紘楷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226 │10,000│ 1 │ │
├────────┼────────────┼───┼───┼─────┤
│紘楷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227 │10,000│ 1 │ │
└────────┴────────────┴───┴───┴─────┘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