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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楊昆堂 代 理 人 吳春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前經 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46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7 年9 月21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46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7 年9 月21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 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8 年1 月21日屆滿。又上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 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 │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0號│ ├────────┬────────────┬───┬───┬─────┤ │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股數 │ 張數 │ 備考 │ ├────────┼────────────┼───┼───┼─────┤ │紘楷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223 │10,000│ 1 │ │ ├────────┼────────────┼───┼───┼─────┤ │紘楷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224 │10,000│ 1 │ │ ├────────┼────────────┼───┼───┼─────┤ │紘楷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225 │10,000│ 1 │ │ ├────────┼────────────┼───┼───┼─────┤ │紘楷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226 │10,000│ 1 │ │ ├────────┼────────────┼───┼───┼─────┤ │紘楷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227 │10,000│ 1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