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華達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6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6號
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附表:
┌────────┬──────┬───────┬─────┬─────┐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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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毅營造工程股份│玉山商業銀行│107年6月15日 │190,000元 │DA0000000 │
│有限公司張清松 │南桃園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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