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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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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協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雖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 475 號裁定准以公示催告,惟依聲請人所提票據掛失通知書 ,可見系爭支票之受款人應為「芯億有限公司」,然依聲請 人提出登載於新聞紙之內容,可見聲請人於登報時,將系爭 支票之受款人「芯億有限公司」誤載為「芯『德』有限公司 」(見本院卷第5 頁),考量「受款人」屬辨識該證券所憑 據之重要事項,前揭誤載足資影響證券同一性之辨別,自難 認聲請人就該證券已依法踐行公示催告程序,聲請人就此部 分之除權判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葉晨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民國) │(新臺幣) │ │ │ ├────────┼────────┼───────┼──────┼─────────┼──────────┤ │協益興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南崁分行│107年9月30日 │86萬1,000元 │AM0000000│芯億有限公司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