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協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永充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
系爭支
票),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雖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
475 號裁定准以公示催告,
惟依聲請人所提票據掛失通知書
,可見系爭支票之受款人應為「芯億有限公司」,然依聲請
人提出登載於新聞紙之內容,可見聲請人於登報時,將系爭
支票之受款人「芯億有限公司」誤載為「芯『德』有限公司
」(見本院卷第5 頁),考量「受款人」屬辨識該證券所憑
據之重要事項,
前揭誤載足資影響證券同一性之辨別,自
難
認聲請人就該證券已依法踐行
公示催告程序,聲請人就此部
分之除權判決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葉晨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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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民國)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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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益興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南崁分行│107年9月30日 │86萬1,000元 │AM0000000│芯億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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