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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湯士鴻 代 理 人 陳月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4 月1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28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28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1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28 號卷宗、107 年9 月17日之新聞報紙1 份 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T25L2X0; ┌──────────────────────────────────────────────────┐ │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3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紘楷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242─NE000243 │萬股 │2 │20000 │ │ │0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