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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李永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3 號准許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 3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 月17日(同年月16日為星期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號│ │ │ │ │ ├─┼───────────┼──────────────┼───┼────┤ │1│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一0一ND0000000-0│ 1 │1000│ ├─┼───────────┼──────────────┼───┼────┤ │2│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一0一ND0000000-0│ 1 │1000│ ├─┼───────────┼──────────────┼───┼────┤ │3│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一0一ND0000000-0│ 1 │1000│ ├─┼───────────┼──────────────┼───┼────┤ │4│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一0一ND0000000-0│ 1 │1000│ ├─┼───────────┼──────────────┼───┼────┤ │5│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一0一ND0000000-0│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