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黃彰
代 理 人 陳欣佑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月1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
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72 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7 年10月10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而
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
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72 號
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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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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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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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107年9月21日 │100,000元 │GK0000000│ │
│1 │司 │桃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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