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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黃彰 代 理 人 陳欣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72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7 年10月10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 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 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72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 │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3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107年9月21日 │100,000元 │GK0000000│ │ │1 │司 │桃園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