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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張堂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34 號裁定 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34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7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兆亮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林口工│107年4月25日 │11,566元 │KA六一六六九九│ │ │1 │ │二分行 │ │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