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張堂珍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34 號
裁定
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34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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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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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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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兆亮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林口工│107年4月25日 │11,566元 │KA六一六六九九│ │
│1 │ │二分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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