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達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榮隨
代 理 人 郭宏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
系爭支
票),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79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3 月6 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均經本院
查核屬實,是聲
請人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葉晨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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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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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民國)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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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茂電子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7年9月6日 │17萬8,500元 │AF0000000│達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 │ │ │
│張忠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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