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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迦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而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1 紙,前聲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 年司催字第62號 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 權利。為此,爰依法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本票無效云云。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而除權判決程序,係法院為公示催告程序後程序之 續行,解釋上除權判決之聲請,應專屬為公示催告之法院管 轄(詳吳明軒,中國民事訴訟法下冊,98年10月修訂8 版, 第1718頁)。茲因聲請人所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既向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為之,則就本件除權判決之請求即專屬該院管轄, 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移轉管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 │附表: │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恆智重機股│合庫銀行苗栗│106 年5 月5 日│77,304元 │RY0000000 │順源油漆工程行│ │份有限公司│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