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迦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奕蕊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而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
所載之支票(下稱
系爭支
票)1 紙,前聲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 年司催字第62號
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
權利。為此,
爰依法聲請判決宣告系爭
本票無效
云云。
二、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而除權判決程序,係法院為
公示催告程序後程序之
續行,解釋上除權判決之聲請,應專屬為公示催告之法院管
轄(詳吳明軒,中國民事訴訟法下冊,98年10月修訂8 版,
第1718頁)。茲因聲請人所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既向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為之,則就本件除權判決之請求即專屬該院管轄,
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移轉管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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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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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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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智重機股│合庫銀行苗栗│106 年5 月5 日│77,304元 │RY0000000 │順源油漆工程行│
│份有限公司│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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